以下文章翻譯整理自 神戸湊川法律事務所 代表弁護士 藤掛 伸之
**問:**
我開轎車出門時,目的地附近沒有停車場,加上時間緊迫,於是只好暫時將車停在一處偶然發現的空地上,停放時間也只有一點點。
處理完事情後,我回到車上準備發動離開時,突然有一名陌生男子站在車前,指著空地一角立著的看板,上面寫著「禁止擅自停車。違者罰金5萬日圓」,他便要求我支付5萬日圓。
當時我因趕時間沒有注意到該看板,實際停車時間也僅約30分鐘左右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真的有義務支付這5萬日圓嗎?
**答:**
在市區的空地等場所,經常可以看到寫著「禁止擅自停車。違者罰金●●萬日圓」的貼紙或看板。這些金額多半是1萬到5萬日圓不等,有時甚至會看到超過10萬日圓的高額罰金。這樣的標示讓人感覺不太舒服,而「罰金」這個詞也讓人感到有威嚇性。
看到這種標示,一般人應該都會打消在該處停車的念頭,因此從防止違規停車的角度來看,這些標示確實具有一定的嚇阻效果。
那麼,若違反這種標示而停車,是否真的會產生法律上的「罰金」支付義務呢?
在私人與私人之間,支付義務的成立受到法律的限制,大多數是基於契約,其餘則如交通事故等的不法行為所產生。然而,「罰金」是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體根據法律或條例所制定的處罰,私人是無權對其他私人徵收罰金的。
因此,在您所描述的情況下,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支付這筆5萬日圓的「罰金」。
不過,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任何支付義務。
如前所述,若構成不法行為,私人間也可能產生賠償責任。違規停車妨礙了他人對其土地的使用與收益,屬於一種不法行為,因此可能會產生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義務。但其金額頂多是依據當地停車場的行情計算,例如像您所說的停車30分鐘,根據地點不同,大約是200到300日圓左右吧。如果是長時間停放,例如超過一年未移動,那麼損害金額可能會達數十萬日圓也是有可能的。
另外,還有一種可能產生支付義務的情況是基於契約的成立。例如,若空地上的看板寫著「一次停車3000日圓」,則可視為土地所有人提出了以3000日圓為一次停車的契約要約,若有人看到該標示後停車,則可認定為接受該要約,從而成立了停車使用契約,並因此產生一次3000日圓的支付義務。
不過,這樣的契約效力,前提是其收費金額在合理的市場行情範圍內,若金額明顯偏高,則可能會被認定為暴利行為而無效。
在您所述的情況中,該立看板上寫的是「禁止擅自停車。違者罰金5萬日圓」,這表示空地所有人表達的是「禁止停車」的意圖,而非提出付費使用的要約。因此無法視為成立契約關係。同時,30分鐘收取5萬日圓也顯然構成暴利行為。
綜合來說,您沒有義務支付這筆5萬日圓的罰金,也沒有因契約而產生支付義務。不過,這可能被視為輕微的不法行為,因此以支付約1000日圓作為和解金,和平解決或許是較實際的做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