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這邊三月底四月初是很多日本人搬家的日子,
理由是公司跟學校都進入了新的年度跟學期,
讓大多數日本家庭因為公司調動或者學校變動,
在這時期搬家展開新生活。
也就是這個時候就有許多人,
想要處理家裡不需要的家具跟電器,
就會把這些不需要的物品丟到垃圾場。
但是由於有時候這些家具跟電器,
看起來都相對新而且品相也不錯,
所以常常會有一些人經過垃圾場時,
會把這些垃圾撿走拿去自己用或者變賣,
但是有些垃圾你如果把它撿走後,
就有可能面臨法律責任被求償最多一百萬日幣。
到底盜走哪些粗大垃圾就會面臨法律責任呢?
就讓我們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吧!
芝綜合法律事務所的牧野和夫律師就說
雖然根據民法239條第1項規定,
被拋棄的物品所有權被視為放棄,
因此任何人將能得到所有權,
即使帶走垃圾也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。
但是如果垃圾集積場在公寓內,
又或者在『非相關人員禁止進入』等地方,
就有可能被用”擅闖私有領地”等罪狀處罰。
此外如果那個垃圾是屬於”有價值”的垃圾,
比如說鐵罐鋁罐玻璃瓶又或者厚紙箱等能夠回收的垃圾,
又或者已經貼上”粗大垃圾”貼紙等政府來回收的垃圾的話,
你如果擅自拿走就會被指控犯下盜竊罪,
有可能被關十年又或者處一百萬以下的罰款。
而且你如果是為了轉賣才撿垃圾的話,
就有可能被加重刑責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