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本乘坐滿員電車,其實是違法的?

乘坐工具的定員規定

乘坐工具都有定員限制,特別是汽車和飛機嚴格遵守這一規定。然而,鐵路上經常有超出定員的情況出現,這就是所謂的“滿員電車”。為什麽鐵路的超定員現象會被允許?圍繞這個問題,有各種法律上的見解。

列車規定的三種定員

由於疫情影響,通勤定期票使用者減少,鐵路在早高峰時段1小時內的平均擁擠率從最高200%下降到了150%以下。盡管如此,超過100%仍然意味著有超出定員的乘客。

在《鐵路營業法》中,有可以解釋為禁止超定員的條文。一個是“乘客必須在有座位的情況下方可乘車”(第15條第2項),另一個是“如果鐵路工作人員強制乘客超定員上車,將處以三十日元以下的罰款”(第26條)。

盡管鐵路有“立席定員”,這一利用形態與其他交通工具不同,汽車和飛機的定員被嚴格規定,為什麽鐵路的超定員卻被允許?這是一個常見的疑問,各類雜誌、網路媒體和個人部落客對此都進行了討論。

定員的定義

根據日本民營鐵道協會網站上的鐵路術語詞典,定員是指座席定員和立席定員的總和,通過將座席和地板面積除以JIS標準規定的值來計算。“超定員”並不是問題,解釋如下:

“客運列車的定員包括:計算座席數的‘座席定員’,表明通常運行時不受影響的‘服務定員’,以及表示由於車輛結構或駕駛安全,不能超出的‘保安定員’。乘用車、飛機、船舶等將‘保安定員’作為定員,而鐵路則將‘服務定員’作為定員。”

官方解釋與法律一致性問題

日本民營鐵道協會的解釋也涉及與《鐵路營業法》第15條的一致性問題。雖然《鐵路營業法》規定“乘客必須在有座位的情況下才能乘車”,但因為鐵路車輛的定員是“服務定員”,所以並不違法。盡管如此,無論是服務定員還是其他標準,超定員的事實沒有改變,這種解釋有些牽強。

那麽,這種“官方見解”從什麽時候開始存在?根據調查,1958年(昭和33年)行業雜志《國鐵》中,當時任職於國鐵總裁室的調查員山口真弘在題為《定員乘車論》的文章中對此進行了說明。

關於《鐵路營業法》的規定,文章寫道:“雖然勞動組合以法律規定為名發起了法律鬥爭,但報紙和周刊雜志批評這是法律的缺陷。”在高速經濟增長導致鐵路擁擠的背景下,圍繞定員乘車的爭論已經興起。

然而,不管等多久,都不會有帶座位的列車到來。如果嚴格遵守法律,乘客將永遠無法上車。為了防止乘客滯留,只能“強迫”他們上車。

現實中的解釋

《鐵路營業法》第15條第2項和第26條顯然是“脫離鐵路實際情況的規定”,這是顯而易見的。但鐵路官員和運營者不可能承認現狀是“違法的”。因此出現了一種解釋,即第15條第2項表示“乘客在有座位的情況下享有乘車的權利”,即便沒有座位,也不能以違約為由要求賠償。

第15條第1項規定“旅客必須持有車票才能乘車”,這是關於運營者和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條文,因此第2項被理解為補充規定旅客的權利。

“不能乘坐滿員電車”的誤解

此外,由於第26條位於第2章“鐵路工作人員”一節,因此規定的是禁止鐵路工作人員強行將乘客推入車廂,而沒有禁止乘客自行超出定員上車。這樣,現實與法律解釋得以統一。

實際上,《鐵路營業法》是制定於1900年(明治33年)的古老法律,當時還沒有“滿員電車”這一概念。山口指出,盡管提供了“合理的解釋”,即使勉強保持一致,也“難以獲得社會普遍的理解”,因此需要對其進行修訂討論。

歷史背景與解釋演變

在通勤高峰期開始出現的1920年代,後成為鐵路省鐵路次官的喜安健次郎在1921年(大正10年)出版的《鐵路營業法》解說書中明確指出,第15條第2項“即使持有車票,也僅在有座位空余的情況下才允許乘車,並對乘車進行了限制”。

根據喜安的說法,該條款規定了持有從出發地到目的地車票的長途乘客優先,而中途站上車的乘客僅在有座位空余時才被允許乘車,這設定了乘車的順序。而在山口的文章出現前約40年內,解釋發生了“修改”。

關於第26條,“當乘客自行超出定員時,工作人員當然可以加以制止,但如果只是默許,則本條罪名不成立”。即“乘客自行超定員乘車不受限制”的解釋似乎在100年前也是如此。

應對措施與未來展望

無論哪個時代的文章,指出的核心問題是,如果不超定員填滿車廂就無法滿足運輸需求,這是一個問題。企業應努力提供足夠的座位。

由於疫情,擁擠狀況一度得到極大緩解,但隨著減少班次和利用恢覆,擁擠狀況正在逐漸回歸。從定員的討論中,可以看出運營者對待乘客的態度。

本篇文章翻譯轉貼自https://trafficnews.jp/post/1328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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